本保修条例参照康明斯公司国际范围船用柴油发电机保修条例,康明斯公司文件发布号:3381775-07/02。
保修范围
保修产品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重庆康明斯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明斯”)出售的,于 2005 年 7 月 1 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给第一用户的,用在有重庆康明斯发电机特约维修服务的中国大陆范围船用驱动装置和船用辅助装置(包括用于船头助推器、发电机和泵的驱动柴油发电机)上的新柴油发电机。出售到中国大陆之外的柴油发电机另有规定条款。
船用主机和船用辅机(不包括驱动发电机的柴油机)
※间歇功率
—用于间歇使用的变负荷场合,每 8 小时里全负荷使用限在 2 小时以内。降功率使用应以低于最高额定转速 200 rpm 运行,这是ISO3046 燃油截止功率,年使用时间不超过 1500 小时。
※中等持续功率
—用于持续使用的变负荷场合,每 12 小时里全功率使用限在 6 小时以内。降功率使用应以低于最高额定转速 200 rpm 运行。这是ISO3046 燃油截止功率,年使用时间不超过 3000 小时。
※重载功率
—用于持续使用的变负荷场合,每 10 小时里全功率使用限在 8 小时以内。降功率使用应以低于最高额定转速 200 rpm 运行。这是ISO3046 燃油截止功率,年使用时间不超过 5000 小时。
※持续功率
—此功率用于持续全功率不间断使用场合。其功率是 ISO3046 标准功率。
船用驱动发电机的柴油机
● 常用功率
—采用该种功率形式的柴油发电机用于每年不限小时数的可变负荷场合。在任何 250 小时运行期间可变负荷应不超过常用动力平均值的 70%。按 100%常用功率的全部运行时间每年应不超过 500 小时。
—在 12 小时运行期间可获得 1 小时超 10%负荷能力。按超 10%
负荷功率的全部运行时间每年应不超过 25 小时。这个功率符合
ISO8528。
● 持续功率
—采用该种功率形式的柴油发电机用于每年不限运行小时数的按100%负荷恒定运行的供应公用电力的场合。本功率不能获得超负荷运行能力。
—持续功率与常用功率相比,持续功率比常用功率下降很多。持续功率没有负荷系数或应用限制。这个功率符合ISO8528。
柴油机的基本保修
—本保修为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形下,由于康明斯材料或制造工艺缺陷而导致的产品的任何故障(可保修故障)。保修期从重庆康明斯柴油机有限公司售出柴油机开始,自柴油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延续到下表规定的期限,以先到期者为准。
—保修起始日期:
1、如果主机厂或代理商将柴油机交付给第一用户的日期,在重庆康明斯柴油机出厂日期 180 天之内(含 180 天),柴油机的保修起始日自主机厂或代理商将柴油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起计算。
2、如果主机厂或代理商将柴油机交付给第一用户的日期,超过重庆康明斯柴油机出厂日期 180 天的,柴油机的保修起始从 180 天的次日起计算。
3、如果用户不能提供柴油机保修期起始日期文件,柴油机的保修起始日自重庆康明斯柴油机出厂日期加上 30 天开始计算。
持续时间以先到期者为准
动力形式 |
年 |
小时数 |
间歇功率 |
1 |
1500 |
中等持续功率 |
1 |
3000 |
重载功率 |
1 |
5000 |
持续功率 |
1 |
不限 |
常用功率 |
1 |
不限 |
持续功率 |
1 |
不限 |
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
—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包括柴油机气缸体、凸轮轴、曲轴和连杆(可保修零件)的可保修故障。
—轴套和轴承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本保修期自柴油机基本保修期期满之日开始,自柴油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持续三年或运行 10,800 小时,以先到期者为准。
消费者产品
—本消费者产品的保修是有限制的保修。重庆康明斯对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适用于消费者产品的任何默示保修和适用于该产品的明示保修同期终止。
—这些保修适用于分销网中的全体物主,在保修期满前亦继续
—重庆康明斯将支付在正常工作时间排除由于可保修故障引起的故障所需的全部零件费用和劳务费用。全部劳务费用按重庆康明斯公布的标准维修工时指南支付。
—修理工需到现场做保修维修时,重庆康明斯将支付最多六小时的全部差旅费,包括修理工往返维修码头的伙食、交通和住宿费用。
—重庆康明斯支付因可保修故障导致的不能重新使用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
—重庆康明斯支付维修可保修故障时必要的柴油机拆卸和重新安装所需的合理的劳务费用。
在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期间
—重庆康明斯支付修理费用,或按其意愿负担受损保修件的更换,以及因受损保修件的可保修故障引起的其它保修件损坏的费用。
物主的责任
在柴油机的基本保修期间
—物主应负责支付保修维修期间更换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除非这些项目是由于可保修故障造成的不可重新使用。
在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期间
—物主应负责支付修理柴油机所需的全部劳务费用,包括柴油机拆卸和重装的劳务费用。当重庆康明斯选择修理零件而不是更换零件时,物主不负责支付修复该零件所需的劳务费用。
—除受损保修件以及因受损保修件的可保修故障引起的其它保修件损坏外,物主应负责支付所有部件的维修费用。
—物主应负责维修可保修故障期间更换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
在柴油机基本保修和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期间
—物主应按照适用的重庆康明斯使用与保养手册中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使用和保养。物主也应负责提供按建议进行保养的证据。
—在保修期间,物主必须将发生的任何可保修故障通知重庆康明斯的分销商、特约代理商或其它重庆康明斯认可的维修站,并将产品提供给上述机构进行修理。保修服务中心名单已列入重庆康明斯销售和服务手册中。
—在产品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物主应负责支付将船只拖到修理
—物主应负责因可保修故障引起的通讯费用、伙食、住宿及类似的费用。
—物主应负责柴油机小时计的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以保证小时计准确反映出产品运行的总小时数。
—物主应负责支付调查抱怨的费用,除非是由于康明斯的材料或制造工艺缺陷导致的问题。
—物主应负责因可保修故障产生的非柴油机修理费用、停工损
失、货物损失、罚款、全部适用税金、全部商务费用和其它损失。
保修限制
—对由重庆康明斯确认是因滥用或疏忽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在缺乏足够的冷却液或润滑油状态下运行;供油过多; 超速;对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或进气系统缺乏保养;不正确的存放、起动、预热、磨合或停机等操作;未经许可的柴油机改动,重庆康明斯不予负责。对使用不合格的机油或燃料,以及燃料或机油中的水、灰尘或其它污染物导致的故障,重庆康明斯也不负责。
—重庆康明斯不负责如下原因引起的故障:
1. 产品的使用或应用与前面提到的功率规定不符。
2. 安装不正确。
—如果重庆康明斯提供的非重庆康明斯附件是整套设备中的一部分,则适用于本保修条例。除此以外,非康明斯附件不予保修。
—在提出机油消耗过量索赔之前,物主必须提供充分的文件表明机油消耗量超过康明斯公布的标准。
—保修开始日之后超过 90 天,重庆康明斯不负责重庆康明斯提供的保养部件的故障。保养部件包括但不限于:海水泵叶轮;锌塞; 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冷却液滤清器;燃油/水分离器滤清器;膨胀水箱压力盖等。
—保修开始日之后超过 90 天,重庆康明斯提供的皮带和软管不
再享受保修。
—用于维修可保修故障的零件都必须是重庆康明斯认可的零件。因使用非重庆康明斯认可零件而产生的故障,重庆康明斯不予负责。
—用于维修可保修故障的重庆康明斯零件,具有与其所替换的
—重庆康明斯对保修零件的磨损与消耗不予负责。
—重庆康明斯对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重庆康明斯对普通型柴油机在高原上使用造成的故障不予负责。
—本保修是重庆康明斯对这些柴油机提供的唯一的保修。重庆康明斯未制定任何其它的明示或默示保修承诺,也未制定因商业或适应特殊目的的保修条款。
—本保修条例不排除或限制物主对第三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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