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明斯保修条例
本保修条例参照康明斯公司国际范围驱动发电机的发动机保修条例和康明斯公司文件发布号:3381307-10/04
发动机保修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出售的,于 2005
※备用功率
—本功率的发动机适用于在公用电力断电期间提供紧急电力。本额定的发动机不能获得超负荷能力。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允许发动机按备用额定功率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本功率应用于可获得可靠公用电力的地方。备用功率的发动机的运行最多为平均负荷系数的80%和每年运行不超过 200 小时。这包括按备用功率运行的时间每年
应不超过 25 小时。除非在真正断电的紧急情形下,绝不应使用备用额定功率。与公用电力公司合同规定的可谈判的断电不被视为紧急情况。
※不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
—本功率的发动机用于每年不限小时数的可变负荷场合。在任何 250 小时运行期间可变负荷应不超过常用功率平均值的 70%。按100%常用功率的全部运行时间每年应不超过 500 小时。
—在 12 小时运行期间可获得 1 小时超 10%负荷能力。按超 10%
负荷功率的全部运行时间每年应不超过 25 小时。
※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
—本功率的发动机用于限制小时数的不可变负荷用途。它在按合同规定的断电情形下使用。例如:公用电力公司削减供电。发动
机可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且每年不超过 750 小时,但其功率水平绝不应超过常用功率。
—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与不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的差别在于,即使发动机的最大输出功率相同,但限制运行时间的发动机可以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并按常用功率满负荷运行,但绝不允许超过常用功率。
※持续/基本功率
—本功率用于每年不限运行小时数的按 100%负荷恒定运行的供应公用电力的场合。本功率不能获得超负荷运行能力。
—持续/基本功率与不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相比,持续/基本
功率比常用功率下降很多。持续/基本功率没有负荷系数或应用限制。
保修范围
发动机的基本保修
—本保修为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形下,由于材料或制造工艺缺陷而导致的发动机的任何故障(可保修故障)。
—保修期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售出发动机开始,自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延续到下表规定的期限。
—保修起始日期:
1、如果主机厂或代理商将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的日期,在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出厂日期 180 天之内(含 180 天),发动机的保修起始日自主机厂或代理商将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起计算。
2、如果主机厂或代理商将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的日期,超过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出厂日期 180 天的,发动机的保修起始日从 180 天的次日起计算。
3、如果用户不能提供发动机保修期起始日期文件,发动机的保修起始日自重庆康明斯发动机出厂日期加上 30 天开始计算。
发动机基本保修
运行的月或小时数以先到期者为准
功率 |
月数 |
小时数 |
备用功率 |
24 |
400 |
不限制时间的常用功率 |
12 |
不限 |
限制时间的常用功率 |
12 |
750 |
持续/基本功率 |
12 |
不限 |
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
—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包括发动机气缸体、凸轮轴、曲轴和连杆(可保修零件)的可保修故障。
—轴套和轴承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本保修期自发动机基本保修期期满之日开始,保修期自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持续到下表规定的期限。
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
运行的月或小时数以先到期者为准
功率 |
月数 |
|
小时数 |
备用功率 |
|
36 |
600 |
不限制时间的常用功率 |
|
36 |
10,000 |
限制时间的常用功率 |
|
36 |
2,250 |
持续/基本功率 |
|
36 |
10,000 |
消费者产品
—本消费者产品的保修在中国大陆是有限制的保修。重庆康明斯对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适用于消费者产品的任何默示保修和适用于该产品的明示保修同期终止。
—这些保修适用于分销网中的全体物主,在保修期满前亦继续适用于其后的物主。
康明斯的责任
在发动机的基本保修期间
—重庆康明斯将支付排除由于可保修故障引起的损坏所需的全部零件费用和劳务费用。
—重庆康明斯支付因可保修故障导致的不能重新使用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皮带、软管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
—当维修在故障现场进行时,重庆康明斯支付修理工往返发动机修理现场的合理差旅费,包括伙食、交通和住宿费用。
—重庆康明斯支付维修可保修故障时必要的发动机拆卸和重新安装所需的合理的劳务费用。
在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期间
—重庆康明斯支付修理费用,或按其意愿负担受损保修件的更换,以及因受损保修件的可保修故障引起的其它保修件损坏的费用。
物主的责任
在发动机的基本保修期间
—物主应负责支付维修期间提供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除非这些项目是由于可保修故障造成的不可重新使用。
在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期间
—物主应负责支付修理发动机所需的全部劳务费用,包括发动机拆卸和重装的劳务费用。当重庆康明斯选择修理零件而不是更换零件时,物主不负责支付修复该零件所需的劳务费用。
—除受损保修件以及因受损保修件的可保修故障引起的其它保修件损坏外,物主应负责支付所有部件的维修费用。
—物主应负责维修可保修故障期间更换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
在发动机基本保修和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期间
—物主应按照适用的重庆康明斯使用与保养手册中的规定对发动机进行使用和保养。物主也应负责提供按建议进行保养的证据。
—在保修期间,物主必须将发生的任何可保修故障通知重庆康明斯的分销商、特约代理商或其它重庆康明斯认可的维修站,并将产品提供给上述机构进行修理。维修站名单列入重庆康明斯销售和维修服务手册中。
—物主应负责因可保修故障引起的通讯费用、伙食、住宿及类似的费用。
—物主应负责因可保修故障产生的非发动机修理费用、停工损
失、货物损失、罚款、全部适用税金、全部商务费用和其它损失。
—在维修可保修故障过程中,物主应负责提供拆卸和安装发动机所需足够大的通道和条件。
—物主应负责发动机小时计的保养。如果小时计不能正常使用, 按每月 400 小时来估算发动机使用量。
保修限制
—对由重庆康明斯确认是因滥用或疏忽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在缺乏足够的冷却液或润滑油条件下运行;供油过多; 超速;对润滑系统、冷却系统或进气系统缺乏保养;不正确的存放、起动、预热、磨合或停机等操作,重庆康明斯不予负责。未经许可的发动机改动,重庆康明斯不予负责。在发动机工作中对使用不合格的燃料,以及燃料中的水、灰尘或其它污染物导致的问题和故障, 重庆康明斯也不负责。
—如果重庆康明斯提供的非重庆康明斯附件是整套设备中的一部分,则适用于本保修条例。除此以外,非康明斯附件不予保修。
—在提出机油消耗过量索赔之前,物主必须提供充分的文件表明机油消耗量超过康明斯公布的标准。
—保修开始日之后超过第一个 500 小时,或运转超过一年,以先到期者为准,重庆康明斯提供的皮带和软管不再享受保修。
—用于维修可保修故障的零件都必须是重庆康明斯认可的零件。因使用非重庆康明斯认可零件而产生的故障,重庆康明斯不予负责。
—用于维修可保修故障的重庆康明斯零件,具有与其所替换的
—重庆康明斯不负责如下原因引起的发动机性能问题或故障:
1. 发动机的使用或应用与前面提到的功率规定不符。
2. 未按照康明斯驱动发电机的发动机安装指导进行安装。
—重庆康明斯对保修零件的磨损与消耗不予负责。
—重庆康明斯对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重庆康明斯对普通型发动机在高原上使用造成的故障不予负责。
—本保修是重庆康明斯对这些发动机提供的唯一的保修。重庆康明斯未制定任何其它的明示或默示保修承诺,也未制定因商业或适应特殊目的的保修条款。
—本保修条例不排除或限制物主对第三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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