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声环境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评价声级计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 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 percentile sound level
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用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
城市 city、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城市规划区。
3.8
乡村 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9
交通干线 traffic artery
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附录A。
3.10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11
突发噪声 burst noise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使用于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5.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 dB(A)执行。5.2 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5.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6.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 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省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6.2 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 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b) 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 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6.3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6.4 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6.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 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
b) 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 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 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 测量依据的标准;
f) 测定示意图;
g) 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 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 15190 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
b)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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