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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柴油发电机排放法规2004/26/EC
发布时间:2022-05-09 11:57:51  ▏阅读:

 

新闻主题

欧洲用柴油发电机排放法规

 

 

一、概述

 

欧洲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包括欧盟商用内河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2004/26/EC,娱乐用船用柴油机和个人游艇用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94/25/EC,和三个区域性船用柴油机排放条例莱茵河条例、博登湖条例和勃兰登堡(德国东北部一城市)航运条例,见表33。

表33欧洲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

 
法规
适用范围
2004/26/EC
商用内河船用柴油机
94/25/EC
娱乐用船用柴油机和个人游艇用船用柴油机
Central Commission for Navigation on the
Rhine[CCNR]Regulation莱茵河条例
 
 
在区域水域行驶的船舶装用的船用柴油机
Bodensee Regulation博登湖条例
Brandenburg Shipping Order勃兰登堡(德国东
北部一城市)航运条例

 

欧盟排放标准-柴油发电机组.png

更新后的欧盟排放法则

 

二、欧盟商用内河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

 

(1)概述

2004年4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2004/26/EC法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将97/68/EC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内河船、铁路轨车装用的柴油机。

法规适用范围:

适用于装用在船长不小于20m并且排水量不小于100m3,在内河区域(包括河川湖泊,入海口等)航行的船舶上装用的柴油机;

但不包括装用在以下类型的船舶上的船用柴油机:

—载客量不超过12人的客船(包括船长在内);

—船长小于24m的娱乐船只(指令94/25/EC控制);

—隶属于海监局的服务船只;

—救火船只;

—海军舰艇;

—远洋船只。

 

(2)限值

欧盟商用内河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限值见表34。

表34排放限值

 
 
类型
功率P(kW)
(单缸排量)
 
实施日期
CO(g/kW.h)
HC+NOX(g/kW.h)
PM(g/kW.h)
V1:1
P≥37〔SV<0.9L〕
2006.12.31
5.0
7.5
0.40
V1:2
〔0.9L≤SV<1.2L〕
2006.6.30
5.0
7.2
0.30
V1:3
〔1.2L≤SV<2.5L〕
2006.6.30
5.0
7.2
0.20
V1:4
〔2.5L≤SV<5L〕
2007.12.31
5.0
7.2
0.20
V2:1
〔5L≤SV<15L〕
2008.12.31
5.0
7.8
0.27
V2:2
P<3300〔15L≤SV<20L〕
2008.12.31
5.0
8.7
0.50
V2:3
P≥3300〔15L≤SV<20L〕
2008.12.31
5.0
9.8
0.50
V2:4
〔20L≤SV<25L〕
2007.12.31
5.0
9.8
0.50
V2:5
〔25L≤SV<30L〕
2007.12.31
5.0
11.0
0.50

 

(3)试验循环

(a)对于推进式船用柴油机,使用ISO 8178-4的E2或E3循环;(b)对于辅助船用柴油机,使用ISO 8178-4的C1或D2循环。

 

(4)认证试验用基准燃油,见表35

表35认证试验用基准燃油

 
单位
限值
试验方法
最小
最大
十六烷值
-
52
54
EN ISO 5165
15℃下密度
kg/m3
833
837
EN ISO 3675
馏程-50%点
 
 
-95%点
 
 
-终馏点
245
-
 
 
 
EN ISO 3405
345
350
 
 
-
 
370
40℃下粘度
mm2/s
2.5
3.5
EN ISO3104
硫含量
mg/kg
-
300
ASTMD 5453
闪点
55
-
ISO 2719
多环芳烃
%(m/m)
3.0
6.0
IP39
铜腐蚀
-
-
1
EN ISO 2160
10%蒸余物残碳
%(m/m)
-
0.2
EN ISO 10370
灰份
%(m/m)
-
0.01
EN ISO6245
水份
%(m/m)
-
0.05
EN ISO12937
中和数(强酸)
mg KOH/g
-
0.02
ASTM D 974
氧化安定性
mg/ml
-
0.025
EN ISO1205

 

(5)耐久性的相关内容及实施方式在欧盟指令2004/26/EC的Annex III Appendix 5“DURABILITY REQUIREMENTS”中规定了船用柴油机耐久性的相关内容。在指令中,对船用柴油机耐久性的相关要求和对非道路用发动机耐久性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只是耐久性时间的差异,对船用柴油机是10000小时,对工程机械发动机是8000小时。

1)对于指令中耐久性的具体实施,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获取劣化系数(DF)值:

—台架试验累积时间;

—实际使用累积时间;

—燃油加速试验方法,通常耐久性时间在1300~1700小时;

—因船用柴油机和非道路用发动机在同一个EU指令中进行排放控制,因此只要有其他非道路发动机可比的DF值,就可以直接采用,不用专门做船用柴油机的DF了,该情况适用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同时生产非道路发动机;

—如果发动机生产企业同时生产道路发动机和非道路发动机,可以用道路发动机的DF值代替,该情况适用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在同时生产道路发动机;

—美国和欧盟对船用柴油机的DF试验值相互认可。

2)虽然以上方法使船用柴油机耐久性试验得到了一定的简化,但有些船用发动机很大,并且由专门的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在生产,这些企业不生产非道路发动机或道路发动机,甚至有些船用柴油机是单台生产的,过去没有做过相关的DF值试验。对这种情况,也必须确定DF值,但在法规中规定了许多变通方法来确定DF值,如:

—在合理的技术分析基础上,不同缸径和冲程、不同构造、不同进气管理系统、不同燃油系统的发动机可以看作排放劣化特性相同。

—如果有一个合理的基础,如:考虑到与排放劣化相关的技术相同,并根据特定的要求进行试验来证明,可以使用另外一个生产商的DF值。

—在型式核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某发动机系族使用已成熟的技术,

则可以使用建立在好的工程经验的分析方法替代耐久性试验确定劣化系数。

 

三、欧盟商用内河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排放控制要求的趋势

 

据了解,欧盟正在研究制订下一阶段的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排放限值要求将会等同于美国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Tier IV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

 

欧盟排放法则趋势图-柴油发电机组.png

欧盟排放趋势图

 

四、娱乐用内河船用柴油机排放控制指令94/25/EC

 

(1)概述

适用于新生产的2.5~24m的娱乐船上装用的柴油和汽油推进式发动机。

 

(2)限值,见表36

表36排放限值

 
船用柴油机类型
CO(g/kW.h)
HC(g/kW.h)
NOx(g/kW.h)
PM(g/kW.h)
压燃式船用柴油机
5.0
1.5+2.0/(PN)0.5
9.8
1.0

(3)试验循环

使用ISO 8178-4的E5循环,对于净功率大于130kW的娱乐船用柴油机,也可以采用E3循环进行试验。

如果某一类船用柴油机适用94/25/EC指令,则不适用2004/26/EC指令。


五、莱茵河条例(CCNR)

 

(1)概述

莱茵河管理委员会始建于1815年,由5个国家(包括:比利时、法国、德国、瑞士和荷兰)组成。管理莱茵河从巴塞尔到鹿特丹之间550英里长的水域。委员会制订了莱茵河条例,限制在莱茵河上航行的船舶的排放。分两个实施阶段,第1阶段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2阶段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2)限值

CCNR第1阶段排放限值,见表37。

表37 CCNR第1阶段排放限值

 
PN(kW)
 
CO
(g/kW.h)
HC
(g/kW.h)
NOX
(g/kW.h)
PM
g/kW.h)
37≤PN<75
6.5
1.3
9.2
0.85
75≤PN<130
5.0
1.3
9.2
0.70
PN≥130
 
5.0
 
1.3
N≥2,800rpm=9.2
(-0.2)
500<N≤2,800rpm=45*N
 
0.54

CCNR第1阶段排放限值,对于小于130kW的船用柴油机,排放要求和97/68/EC

法规第1阶段的要求是相同的;对于大于130 kW的船用柴油机,排放要求和IMO TierⅠ的要求是相同的。

CCNR第2阶段排放限值,见表38。

表38 CCNR第2阶段排放限值

 
PN(kW)

CO(g/kW.h)

HC(g/kW.h)
NOx(g/kW.h)

PM(g/kW.h)

37≤P<75
5.0
1.3
7.0
0.4
75≤P<130
5.0
1.0
6.0
0.3
130≤P<560
3.5
1.0
6.0
0.2
 
P≥560
 
3.5
 
1.0
n≥3150 rpm:6.0
345≤n<3150 rpm:45×n(-0.2)−3
n<345 rpm:11.0
 
0.2
 

 

CCNR第2阶段排放限值,对于小于560kW的船用柴油机,排放要求和97/68/EC法规第2阶段的要求是相同的;对于大于560 kW的船用柴油机,排放要求比2004/26/EC的严格。CCNR同意接受EU StageIIA的认证作为CCNR stage II。未来的船用柴油机法规由欧盟主导,CCNR不再单独出法规。

 

六、博登湖条例(Bodensee Regulation)

 

(1)概述

博登湖周围接壤3个国家,奥地利、德国和瑞士,由于船舶造成的过度污染,瑞士政府决定制订博登湖条例降低船舶的废气排放。

博登湖条例适用于在博登湖航行的船舶的排气污染物的控制,适用于以下船上装用的压燃和点燃式船用柴油机

1)新船装用的船用柴油机

2)新改装船装用的船用柴油机

3)船虽不是新船,但是首次签发证书在博登湖使用。但下列船用柴油机除外,

1)1993年1月1日前签发证书的船上装用的船用柴油机;

2)1993年1月1日前装船的船用柴油机,并且航海日记已经被修改。

(2)排放限值及实施日期,见表39

第1阶段排放法规1993年1月1日实施,第2阶段排放法规1996年1月1日实施。试验采用5工况循环。

表39排放限值

 
 
NOx
(g/kW.h)
HC
(g/kW.h)
CO
(g/kW.h)
实施日期
第1阶段
15
 
取决于发动机转
速,见图6
 
取决于发动机转速,见图7
1996年1月1日前
生产的发动机
第2阶段
10
1996年1月1日后
生产的发动机
 

烟度限值,见表40:

表40烟度限值

 
阶段
船用柴油机类型
烟度限值(BOSCH)
1阶段
自然吸气船用柴油机
4.0
增压船用柴油机
3.0
2阶段
自然吸气船用柴油机
3.5
增压船用柴油机
2.5

该条例与欧盟2004/26/EC法规不同,该条例限制点燃式船用柴油机的排放,并且有烟度的限值要求。

 

七、勃兰登堡航运条例(Brandenburg Shipping Order)

 

1997年德国勃兰登堡州(德国东北部一城市)对船用柴油机引入排放和噪声限值要求,从2003年1月实施。该条例的排放和噪声限值和娱乐用内河船用柴油机排放控制指令94/25/EC的限值相同,但噪声限值只适用最大功率小于40kW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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