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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同步发电机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发布时间:2022-06-06 16:24:49  ▏阅读:

 

GB/T 15548-2008

 

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三相同步发电机通用技术条件(第5、6条款)

 

5 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5.1 发电机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5.2 所有试验项目应在制造厂内进行,但对于大容量电机的某些项目如受设备限制不能在制造厂内进行时,在制造厂和用户双方取得协商后,可在安装地点装配成机组后进行试验。

 

5.3 发电机应进行检查试验,检查试验项目包括:

a)机械检查(根据5.6进行);

b) 绕组对机壳及绕组间绝缘电阻测定(检查试验时可测冷态绝缘电阻,但仍应保证热态绝缘电阻不低于4.17的规定);

c)绕组实际冷态下直流电阻的测定;

d) 匝间冲击耐电压试验;

e)短时升高电压试验[已进行d)项试验,则可不进行本项试验];

f)发电机相序测定;

g)冷态电压整定范围测定;

h)冷态稳态电压调整率测定;

i)空载特性测定(无刷发电机空载特性以励磁机励磁电流为横坐标);

j)稳态短路特性测定(无刷发电机短路特性以励磁机励磁电流为横坐标);

k)超速试验;

1)耐电压试验。

 

5.4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试制完成时。

b)当设计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特性和参数发生变化时。

c)当检查试验结果和以前进行的型式试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时。

d)成批生产的发电机定期抽试,每年抽试一次。500kVA以上发电机可按同规格累计生产50台数抽试一次,或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型式试验每次至少一台。试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应从同一批发电机中另抽加倍台数对该项重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发电机对该项进行逐台试验。

 

5.5 发电机型式试验项目如下:

a)检查试验的全部项目;

b)励磁机空载特性的测定;

c)励磁机短路特性的测定;

d)热态,空载及满载电压整定范围检查;

e)热态稳态电压调整率测定;

f)发电机在不对称负载工作时电压偏差程度的测定;

g)瞬态电压调整率及恢复时间测定;

h)温升试验及热态绝缘电阻的测定;

i)效率测定;

j) 偶然过电流测定;

k)过载试验;

1)空载线电压谐波电压因数(HVF)的测定;

m)线电压总谐波畸变量(THD)的测定(仅对300kVA以上的发电机);

n)短路电流试验;

o)三相短路机械强度试验;

p) 振动测定;

q)噪声测定;

r)端子无线电干扰电平的测定(仅对有此项要求的发电机);

s)绕组电抗及时间常数测定(仅对500kVA以上发电机);

t)轴电压检查(仅对滑动轴承)。

注:b),c),r),s)项仅在新产品试制完成时进行。

 

5.6 发电机的机械检查项目包括:

a)轴承检查:发电机运行时,轴承应平稳轻快,无停滞现象。

b)表面质量检查:发电机表面油漆应干燥完整,无污损、碰坏、裂痕等现象。发电机装配完整正确。

c)安装尺寸及外形尺寸检查。

 

5.7 本标准5.6的a)项和b)项应每台检查,5.6的c)项可以进行抽查,抽查办法由制造厂制定。

 

5.8 本标准5.3[其中a)、d)两项除外]和5.5的d)、e)、f)、h)、i)、j)、1)、m)、o)、s)、t)项的试验方法按GB/T 1029-2005进行。

 

5.9 本标准5.3的d)项试验方法按本标准4.23所规定要求按JB/T 9615.1-2000、JB/T 10098-2000、JB/T 5810-2007、JB/T 5811-2007进行。

 

5.10 本标准5.5的b)、c)、g)、k)、n)、r)项的试验方法应由发电机产品标准规定。

 

5.11 本标准5.5的p)项按GB10068的规定进行测定。当控制箱恰处在规定测点位置时,测点配置应由各发电机产品标准规定。

 

5.12 本标准5.5的q)项按GB 10069.1-2006的规定进行测定。

 

5.13 本标准5.6的c)项按GB/T 4772.1-1999或GB/T 4772.2-1999的规定进行测定。

 

5.14 发电机外壳防护等级的试验,40℃交变湿热试验可在产品结构定型和工艺有较大改变时进行,外壳防护等级的试验方法按照GB/T 4942.1-2006进行,40℃交变湿热试验按照GB/T 12665-2008进行。

 

5.15 发电机的并联运行试验在产品设计定型或设计参数、励磁系统变更时进行,亦可在与内燃机配套成机组后试验,试验方法按GB/T 2820.6-1997的规定或按各类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 标志、包装和质量保证期

 

6.1 铭牌材料及铭牌上数据的刻划方法,应保证其字迹在发电机整个使用期内不易磨灭。

 

6.2 铭牌应牢固地固定在发电机机座的明显位置。铭牌上至少应标明的项目如下:

a)制造厂名和出品编号、出品日期;

b)发电机名称;

c)相数;

d)额定频率;

e)额定转速;

f)额定功率;

g)额定电压;

h)额定电流;

i)接线方法;

j)额定功率因数;

k)额定励磁电压(或交流励磁机励磁电压);

1)额定励磁电流(或交流励磁机励磁电流);

m)绝缘等级;

n)外壳防护等级;

o)重量;

p)标准编号。

 

6.3 发电机各绕组的出线端标志应直接刻在出线端(电缆头,接线装置)或用标号片标明,并同时刻在接线板上。应保证其字迹在发电机整个使用时期内不易磨灭,其标志按表8的规定。未作规定的出线端标志,按GB 1971-2006的规定。

表8

元件
名称
电枢绕组
励磁绕组或无刷发电机励磁机的励磁绕组
谐波
绕组
防冷
凝加
热器
温度检测
元件
热保护
元件
线端
标志
 
首尾
-
-
-
尾端按中性点引出
N
U
V
W
F1
F2
Z1,Z2
HE1,HE2
TC1,TC2,TC3
TB1,TB2,TB3
首尾都引出
 
U1
U2
M
2
W1
W2

 

 

6.4发电机的轴伸平键须绑扎在轴上,轴伸、平键及凸缘的加工表面上应加防锈及保护措施。

 

6.5 发电机包装应能保证在正常的储运条件下不因包装不善而导致受潮与损坏。

 

6.6包装箱外壁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楚整齐,其内容如下:

a) 发货站及制造厂名称;

b)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c)发电机名称、型号和出厂编号;

d)发电机的净重及连同包装箱的毛重、出品日期;

e)包装箱尺寸;

f)在包装箱外的适当位置应有“小心轻放”“怕湿”等字样或图形。其图形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6.7 随机文件包括:

a)使用维护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用户需要的其他文件(应在合同中规定);

d)装箱清单。

 

6.8 在用户按照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正确地使用与存放电机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在使用一年内,但自制造厂起运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如合同中无其他规定时)能良好运行。如在此规定时间内因发电机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更换零件或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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